关于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工作补贴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企业及职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及职工的影响,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1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X政发〔2022〕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县/区)实际,现就疫情期间企业职工工作补贴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背景与依据
自2022年以来,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的复杂态势,对我市(县/区)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冲击,部分企业因停工停产、订单减少、物流受阻等原因经营困难,职工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压力凸显,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服务业、制造业等行业的职工面临收入下降、就业不稳定等问题,为纾解企业压力,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就业稳定,经市政府(县政府/区政府)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企业职工工作补贴申请工作,通过财政补贴、社保缓缴、就业帮扶等组合措施,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补贴对象与条件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我市(县/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具体包括:
- 企业职工:与我市(县/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含劳务派遣工);
-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县/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且因疫情影响收入下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
- 困难企业职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如连续3个月亏损、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等),其在职职工;
- 重点行业职工: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职工。
(二)申请条件
企业条件:
(1)在我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生产经营地位于我市(县/区)范围内,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需提供停工停产证明、营收下降证明等材料);
(3)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以来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或申请当月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4)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如欠薪、欠税、环保处罚等)。职工条件: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且在申请时处于在职状态(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2022年以来连续缴纳社保记录);
(2)因疫情影响导致收入下降:如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未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以来月均收入较疫情前下降30%以上;
(3)无不良信用记录(如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劳动争议仲裁且未履行等)。
补贴标准与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企业职工补贴:
(1)基本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停工停产期间);
(2)岗位补贴: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裁员率低于5.5%),按企业上年度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用于职工岗位培训、社保缴纳等;
(3)技能提升补贴:疫情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按初级(五级)1500元/人、中级(四级)2000元/人、高级(三级)3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灵活就业人员补贴:
(1)社保补贴:对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以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一次性生活补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经营、收入归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重点行业倾斜补贴:
对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按企业职工人数的10%给予额外补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最长2个月。
(二)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主要包括:
- 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
- 市级财政配套资金;
- 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用于稳岗、技能提升等支出);
- 社会捐赠资金(如有)。
申请流程与材料
(一)申请时间
本次补贴申请工作

标签: 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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